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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问题解答

1、法律依据是什么?
《认证咨询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82号,2005年9月2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4

条。

2、具体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执行部门
国家认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证咨询机构设立

(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负责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

准、证书送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4、执行目的
为规范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有效实施。

5、受理条件?
1.认证咨询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

证咨询从业资格;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3)符合《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3.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6、
需提交的材料?
1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

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9)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
10)专职咨询师名单;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
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2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 
1)申请书;
2)专职人员声明(本人填写原件,);
3)专职咨询师名单;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

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
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查、批准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和程序记录: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
(2)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表;
(3)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6)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
(7)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
收费标准
目前,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不收费。


10、审批流程

审批工作审批流程见图。
1.期限
1.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

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
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审批主体
内资、外资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包括机构的扩项)的受理、审查、批准、证书送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负责。
3 申请
3.1新设立咨询机构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提交申请材料(见4)
2 受理、审查、决定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

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申请材料没有问题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材料不全时,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处(合格评定处/质量处)审查人员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

实质内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机构现场对场所、专职人员等进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
3、准予行政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

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4、不予行政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 发证
1、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

书》。

11、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基本体制见图
7.1 内部工作监督
7.1.1 监督机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工作主管部门领导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接受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部法律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
7.1.2 监督方式
7.1.2.1 征求意见
7.1.2.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7.1.2.3设立举报电话
对外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局领导。
7.1.2.4 不定期检查
配合监察部门、法律部不定期的走访申请单位。
7.2 对取得资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认证咨询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7.3 问题处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审批工作审批流程见图。建立网上审批机制。

12、监督管理和投诉方法?


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基本体制见图
1 内部工作监督
1.1 监督机构
认可监管部领导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内部监督。
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接受委法律部和监察部门监督。
1.2 监督方式
1.2.1 认可监管部内部上下级、同级间的工作监督;
1.2.2 认监委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
2 外部监督
2.1 群众、媒体、其他行政机关对认证机构审批工作的监督。
2.2 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提出。
2.3 监督方式
2.3.1征求意见;
2.3.2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委内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2.3.3设立举报电话
认可部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委领导。
2.3.4不定期检查
配合监察部门、法律部不定期的走访申请单位。
3 对取得资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按照认监委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对认证培训机构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4 问题处理
审批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认可监管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委领导批准,做出处理。审批条件等技术

性问题,由认可监管部与委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公开告知申请人,并且及时对有关规定修订和完善。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3、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向什么部门申报?

 认监委已将审批工作委托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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