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检: |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的出口企业应提前7天将一周的出口计划报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 |
| 构,报检时提供注册养殖场出具的《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 |
|
|
|
| 检疫出证: |
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C4-1)、《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 |
| 换证凭单》。 |
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日内有效;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出口。 |
|
|
|
| 监装: |
对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实行装运前检疫和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确认食用水生动物来自 |
| 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养殖场并经隔离检疫合格的动物群;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 |
| 症状和伤残;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经消毒处理,符合动物卫生要求;核定出口动物数量, |
| 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