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QS的审查组长,工作中有下述问题及建议:
1.食品原料一般不列入QS发证,但像大豆组织蛋白等基本上都是食品原料,却列入了QS的发证范围。因此,感到此事不易掌握。建议形成一个《细则》,规范此事。
2.现场核查时,一些部门、个人对<细则>的条文,尤其是一些硬件的要求,比如:生产设备等,提出了个人理解的要求(常常是数量的),企业对此常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维持〈细则〉的严肃性、法制性,不宜随意解释和提出额外要求。
以上建议和看法妥否?请指正。
答:徐一力,您好!1.你的建议很好,我们会认真研究。2.现场核查时,应严格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和相应的审查细则进行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提出个人理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