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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技术专家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

(质检办质[2006]355号)

关于推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技术专家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M2/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号),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对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国质检质[2004]245号)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拟开展M2/M3类汽车(客车)召回专家库专家推荐工作。请你单位做好相关技术专家的推荐和遴选工作。

请各推荐单位于2006年7月21日前,将专家推荐表及其电子版文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电话:010-58811422

传真:010-58811975

E-mail:chenshu@cni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邮编:100088

附件:M2/M3类汽车(客车)召回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O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