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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送《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的函

国质检执联[2005]103号

  关于报送《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的函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编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划(2005年—2007年)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20号)要求,现将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电监会共同编制的《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报你办,请审核。

 

附件: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

  (2005年-2007年)规划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增长的强劲拉动下,建材工业总体呈现生产快速增长、产销衔接良好、效益大幅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进出口贸易继续扩大的良好发展态势。2004年建材工业在实现增加值、销售收入、利润和出口总额等方面都达到了近年来最好水平。

  为确保我国建材行业和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保证人身健康安全和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全国整规办统一部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电监会等10部门在2003年工作基础上,2004年以“地条钢”、人造板、建筑施工用钢管和扣件为重点产品,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为根本措施,以整治区域性建材质量问题为突破口,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把整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企业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货值12.4亿元。

  前一阶段建材市场秩序整规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取得了成效,但是目前建材市场依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一是建材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装备薄弱、企业素质参差不齐、法制及自律意识淡薄、大量落后生产能力存在、粗放和质量效益不高的总体格局没有得到显著改变,整规工作和市场监管难度较大。二是从总体看,我国建材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不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环境污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少数地方基层政府领导不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甚至引进落后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生产设备。三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整顿规范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市场监管乏力,整顿规范工作开展很不平衡。加之我国绝大多数建材产品生产能力过剩,能源、原料和运输成本上涨等客观因素,目前我国建材市场无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存在“优不胜、劣难汰”的不正常局面。这些矛盾和问题,决定了建材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必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难的工作。截止目前,这项工作启动不到两年,各级政府的整治工作责任和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一些地方的企业和基层政府领导对整规工作持敷衍观望态度,假冒伪劣建材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和舆论反映强烈。因此,按照全国整规工作的总体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精神,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使整治和监管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二、整规工作的目标

  建材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前景是: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建材产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各环节都建立起职责明晰、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打假扶优,使行业总体产品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具有区域性经济特点的人造板、水泥、涂料等产品质量水平有显著提高,区域内主要企业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3%以上,成为合格、优质建材生产基地;建筑工程,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及小城镇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租赁市场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保障;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组织、沟通、引导作用得到切实发挥,形成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氛围;通过结构调整和优化整合,提高企业技术基础和自主开发能力,产生一大批优质、名牌建材生产、经营龙头企业,使我国成为合格建材的生产、出口大国。

  从2005年开始,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达到以下工作目标:

  (一)各级政府的整规工作责任和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明确并得到落实。

  (二)建立起比较有效的政府领导、部门密切协作、有关建材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引导、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整治工作协调机制,监管各环节无重大漏洞和死角,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三)提高国家重点工程建材产品消费市场门槛,制(修)定一批适应建材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建材专业批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所用建材质量控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四)一批交易量多、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大中型建材市场,建立和完善企业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销售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经营者自律制度,商品抽查和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建材、设备、工艺装备的采购、质量验证和使用得到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得到保障。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租赁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六)生产、销售以“地条钢”轧制的假冒伪劣建筑用钢材违法行为在全国范围得到根本遏制。

  (七)河北邢台、文安,山东临沂,江苏邳州和浙江嘉善五市、县人造板以及水泥、涂料、建筑用脚手架钢管、扣件生产比较集中的地方,区域性质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区域内主要企业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

  三、分阶段目标和工作任务

  2005年度为落实责任、健全整规工作机制阶段,主要解决目前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是:

  整规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整治责任明确,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所在地)制订出目标明确、职责明晰、有时限要求、分阶段实施的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实施,整治工作领导、指导和协调机制基本健全,整规工作开展不平衡的局面得到扭转。

  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是:

  (一)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为根本措施,贯彻落实10部门2004年广州“落实‘五省’打击取缔‘地条钢’责任制现场会”精神和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联合发布的《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要求,继续严厉打击以“地条钢”轧制建筑工程用钢材违法活动,遏制反弹势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2005年本地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间、验收标准、防止反弹的措施,并予以落实。质检总局于第三季度公布全国第三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黑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进口钢铁废碎料。

  (二)根据全面深入开展工作的要求,适当扩大重点工作覆盖面,由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批建筑用钢材、水泥、人造板、涂料重点市场,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商品质量抽查和监测。

  (三)制订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和扣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特别是对钢管、扣件租赁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完善标识标注的规定,实行限期使用。

  (四)动员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整规工作,在经营主体中大力开展自律和诚信经营活动。

  (五)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在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下深化对河北邢台、文安,山东临沂,江苏邳州和浙江嘉善五市、县人造板生产基地产品质量整治规范工作。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故意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六)公布一批查处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对问题严重的专业市场、工地和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予以曝光。

  2006年至2007年6月底为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目标是:

  进一步落实问题比较突出、整规工作开展相对滞后的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整治责任。进一步健全整治工作领导、指导和协调机制,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和失信惩诫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长效监管机制。

  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是:

  (一)对照“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产品”等“五彻底”标准对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全面实行“回头看”,对工作不力、反弹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督促,直至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同时予以通报。

  (二)在梳理、总结人造板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部署开展涂料、水泥区域性质量问题整治规范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的建材、设备、工艺装备质量抽查和监测,通报检查结果;进一步完善专业市场和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制度。

  (四)健全全国范围统一的打假协作网络和部门间、区域间相互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对查获的伪劣产品来源和流向可以追溯并予以查处。

  (五)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各方面切实体现扶优扶强政策,树立一批诚信经营的名优企业典型。推动企业优化整合。

  2007年6月至年底为巩固验收阶段,主要工作目标是:

  以是否建立健全了针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的各级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地区间密切协作、行业协会沟通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为标准,从监管工作职责、领导指导、协调机制、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运行等方面使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法制化、规范化。

  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根据本地区建材行业发展实际,以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为重点,使整规工作覆盖到涉及的所有产品、地区、市场和工地。

  (二)采取地方自查,上级抽查的方式,由全国建材市场秩序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对照整治三年规划的整体目标制订检查考评标准,对被确定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工地的整治效果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和评价。

  (三)向全国整规办作出专题汇报,提出存在问题、今后工作的方向、任务和重点等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和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由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电监会等10部门组成的全国建材市场秩序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发挥好协调、组织、指导和督查督办作用,加强有关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好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按照预定的目标和计划,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落实各级政府、各执法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重点是落实县级政府整治工作责任。二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实行层级督查督办,落实奖惩。三是实行层级督查督办制度。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和部门整治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查和督办,并负责对下级提出的问题、存在的困难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导致本辖区假冒伪劣建材泛滥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按照“对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确定一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

  (四)健全各级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地区间密切协作、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和重大建材质量问题和事故的预警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大建材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力度。严把钢铁、水泥、人造板等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凡国土、环保、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准生产和销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企业建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关停并转。

  (五)把行业协会、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是否积极参与作为整规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志。一是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假冒伪劣建材违法活动。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促进企业优化重组,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开发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竞争力。三是加强与名优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的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对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严肃处理乱收费、乱罚款等不正之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产品质量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对合法经营,但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加大跟踪检查频次,采取召开质量分析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为其提供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技术基础服务等方式予以帮促;对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不能保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要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等处理并监督其整改;对故意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整治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建材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信息,引导消费;三是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