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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办注函[2004]9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2003年12月,国家认监委、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第19号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认证监管部门要与各省饲料工作主管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饲料产品认证。
二、各地认证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认监委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杜绝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做好打击假冒认证标识和认证产品的行为。
三、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开展饲料产品认证人员注册和认证机构认可的工作。
四、各地认证监管部门、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要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饲料产品认证认可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认证有效性检查。
五、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请承担饲料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第二批检测机构的申请。
附件:第一批饲料产品认证机构名单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饲料产品认证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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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地 址 |
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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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北京朝外大街甲10号 |
010-65994329 65994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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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B座12层 |
010-86851888 88414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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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905 |
010-64194585 64194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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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 |
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
0591-3710690 3710867 |
主题词:饲料 认证 工作 通知
抄送: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相关认证机构。
本委:法律部,认可部,办公室,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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