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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分析
PRA与SPS

PRA与SPS

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结果,决定成立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94年形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作为货物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成为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chniquBarrierstoTrade,BT)和《农产品协议》成为规范世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重要规则。

SPS协议重申不应妨碍各成员为了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取或实施所必需的措施,来共同改善所有成员的动植物的卫生状况。协议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强调检疫的保护水平应是恰当的,并通过风险评估来确定。要求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应考虑到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危险性,对环境的针对性,并以由相应的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为基础。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SPS协议中第5条为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其中关于植物检疫的内容主要有:

(1)各成员应确保其植物检疫措施是依据对于植物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某些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有害生物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3)在评估对植物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适当的植物检疫保护水平以防止这种风险时,应考虑的经济因素是:由于有害生物的进入、定殖或扩散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危害;在进口国进行防治或根除的费用;采用其他方法控制风险的相对成本和效益。

(4)在决定适当的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5)关于适当的保护水平,要求各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如果这种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

在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贸易中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采用最大可允许流行度(MximumAllwblePlvlenc,MAP)的概念首先在IPPC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检验方法的草案中提出。这个概念是基于以下假设,即有害生物在货物中低于某一感染水平不会导致定殖的发生。在某些情况下(目前还很少)这一水平可以通过科学方法确定,这一概念就要求针对发现感染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不采取任何措施,只要能够表明感染水平低于可发生定殖的水平。因此提出这一感染水平,或者采用略低于这一水平的一个安全水平,可以认为是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最大可允许流行度。实际上,这一概念已经在许多法规中应用。有大量的法规出证体系允许一些有害生物(通常是病毒)在产品中的出现率低于所要求的百分比,并附上一证书进行说明。这种百分比(MAPs)的依据是:

①该有害生物通过允许这样的材料进入到无有害生物区不可能成为定殖;

②经过出证的产品中允许的有害生物的数量不会导致可计算出质量或数量的产量损失。

在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期间,由于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的极力建议,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或称为适当的保护水平(AppropriateLvlfProtection,ALP)写入了SPS协议的正式文本,成为各国检疫部门共同遵循的重要定义和原则。确定一个国家的适当的保护水平是一个与社会有关的价值判断。SPS并没有要求确定时要有科学基础,也没有要求一定以定量方式表达。分析的结果可以用高、中、低的方式表达,而不是用定量的概率方式表达。一些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如欧洲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EupeanandMediterranean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EPP)和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orth-American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NAPPO),以及FO的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技术磋商会的文件中都使用了此概念。目前正在试图就这一概念的含义形成一致的解释,并以一致的方式来应用。

将ALP和MAP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考虑也许会更易理解。可以认为ALP是MAP的一个函数,也就是说,假设能够确定某一商品在一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水平上不会在受威胁地区造成有害生物的定殖,那么就可以提出进口国确定的针对某一有害生物,与其MAP一致的ALP是有科学依据的。简单说来,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可以认为进口国采取的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其受威胁的地区定殖的措施是有科学依据的。使用MAP作为ALP的基础可能在实践中更具指导意义。

每个FO成员国都应当确定适当保护水平。虽然FO成员国若由一PRA提供科学证据时可以采取一较高的植物检疫保护水平,确定什么是适当的应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适当保护水平应对所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所有传播途径都一致。

适当保护水平可用几种方式表达,如:

①参照现行检疫政策。

②可能经济损失。

③风险值的数值表达。

④与其他成员国的ALP进行比较。

从目前的认识水平和发展水平来看,不可能有一个具体的指标。一是不同的有害生物、不同的传播途径所产生的风险各不相同;二是贸易双方控制有害生物措施水平亦有很大差异。因此,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双边贸易谈判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