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一些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如北美植物保护组织(NAPPO)、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EPPO)也在PRA方面做了大量工作。NAPPO按照FAO的PRA准则制定了NAPPO的PRA标准,NAPPO内的PRA工作组也定期举行会议。EPPO在PRA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包括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信息清单,有害生物风险评价实施方案等。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公约组织(AsiaPacificPlantProtectionCommitee,APPPC),从80年代就一直比较重视PRA的工作,在每两年一届的大会上也都有专门的议题讨论PRA的协调工作。APPPC在第16届大会后(1989年)成立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组。在1993年召开的第18届大会前,APPPC将澳大利亚作的“进口稻米中夹杂的稻谷作为污染物的潜在病害风险评价”报告向各成员国散发,一方面是提供一个范例,另一方面也要求各成员国对此作出评述。一些国家对此作出了反映,如中国、斐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各国对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认识有不同的水平,中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APPPC没有制定具体的国际标准,而是要求成员国参照FAO的有关标准。由于APPPC的成员国发达情况不齐,且成员国数量也多,不易象NAPPO那样仅有3个国家,或象EPPO那样发达国家成员较多,易于开展工作。APPPC分别于1990年和1995年召开了PRA专家磋商会,并于1996年在印度举行了一次培训班,邀请加拿大等国的专家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