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署行字第562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
一九八二年五月,有关部门向昆明海关反映,有一日本旅游团在昆明、思茅、西双版纳等地旅游时,未经我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了大量昆虫、植物标本。在该团出境时,昆明海关从他们的行李中查获并扣留了昆虫和植物标本一万多号,经交昆明动、植物检疫所初步清理,计有:昆虫标本约十个目,六千五百三十六号(其中鞘翅目有四千一百多号,鳞翅目有一千六百多号) ,植物标本一百六十余种,约四千余棵(其中兰科植物较多,并有不少是真菌类植物) 。目前,昆明动、植物检疫所正在对标本进行详细的分类、鉴定。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应严禁进境旅客将在我境内擅自采集的动、植物等标本携带出境。国家科委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办法未下达之前,各海关在旅检工作中应密切注意,如发现旅客未经我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带有动植物标本出境的应移送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共同研究对外处理。需要扣留的,由该所开具扣留凭单。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上报农牧渔业部和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