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3日,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开展高耗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加大高耗能产品的监管力度。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对已售出的高耗能产品要及时追回。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要报请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关停并转措施;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