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 审
第五条 申请免验的出口生产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出口免验的初审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文件通知6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将预申请材料转发初审组组长。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组,指定初审组组长,初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3至5人组成。初审组成员应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初审组成员应熟悉出口免验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该商品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初审工作的依据包括:《免验办法》及其附件“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以及本工作规范。
第八条 初审工作要求
组长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制订初审计划、负责初审实施、报告初审结果、做好相关的协调、沟通和联系;
成员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掌握初审计划要求、完成组长分配的相关工作;
分支检验检疫局应派员参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和联系,负责初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
第九条 初审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准备
1. 熟悉申请材料;
2. 制订初审计划并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业务处室或负责人同意;
3. 与申请人沟通:确定初审日期,告知初审计划的相关内容,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二)、实施初审
1. 由初审组组长主持简短的见面会:申明初审目的和依据,告知初审计划,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2. 按照初审计划实施初审:认真做好初审记录,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对毎项初审内容均应填写“符合、不符合、待观察、不适用”初审意见;初审组组长应对“待观察”内容进行跟踪,得出符合或不符合初审意见
3. 初审组组长应适时召开初审组内部会议:汇总和沟通初审情况,对不符合项进行集体讨论并确定,根据不符合项数量及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得出“合格需纠正”或“不合格”的初审结论,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初审结论;
4. 由初审组组长主持简短的总结会:向申请人通报初审结论,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提出不符合项整改要求,对“不合格”的初审结论,初审组组长会同分支检验检疫局宣布初审结论和建议,分支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5. 初审组组长在初审结束时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须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对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
6. 分支检验检疫局应在初审组组长要求的时间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及该局的验证记录,并抄送初审组组长。
(三)初审结论的处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初审组组长提交的《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后,对“不合格”的初审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不合格并告知一年后,方可再次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预申请;
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审核分支检验检疫局报送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及该局的验证记录,征求初审组组长意见,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合格并要求填报《免验申请表》(一式三份);书面通知相关分支检验检疫局对免验商品按相关规定实施抽、封样,交由出口企业送指定检验(测)单位进行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验(测),要求检验(测)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测),并将检验(测)报告寄送直属检验检疫局(附件2)。若出口企业能提供一年内符合要求的检验(测)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样品检验(测)。
(四)初审结论的上报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检验(测)报告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送免验推荐材料,材料包括:
1.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推荐报告;
2.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免验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第一条要求的材料)
3.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初审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现场初审材料和产品检验(测)报告以及不符合项整改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