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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13号
关于开展全国质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促进对外贸易,严把国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应对突发事件,打击假冒伪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推动质检事业快速发展,人事部、质检总局决定,拟于2006年联合表彰一批全国质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质检系统处(含)以下单位。
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总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正式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42个,先进工作者42名。各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候选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质检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贯彻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战略,在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2、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恪尽职守、勇挑重担、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应对科学、成绩卓著;
3、具有团结、拼搏、奉献、创新精神,克服困难,在质检工作中取得卓著成绩;
4、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发明、发现,对质检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5、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质检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质检事业,群众基础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恪尽职守、勇挑重担、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应对科学、成绩卓著;
2、在防止或挽回国家重大的经济损失,及时发现或截获重大疫情,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重大贡献;
3、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或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对质检工作有深远重要意义;
4、在质检管理、法规制定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对质检工作意义重大;
5、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工作,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监管有力、不计得失,无私奉献,成绩优异;
6、在质检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中有所建树,作出突出贡献。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质检工作各个方面的原则,重点评选业务、执法、服务、科技、管理工作第一线的单位和职工。司局级(含)以上干部和因同一事迹已经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群众评议、基层推荐、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公示五个程序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工作。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各单位须于2006年3月15日前将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材料及推荐简表(一式三份,各表式样附后,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报质检总局人事司,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E_mail地址:gux@aqsiq.gov.cn或weiyq@aqsiq.gov.cn)。事迹材料要准确、真实、生动、翔实,字数不超过2500字。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材料需附工作照片。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质检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对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质检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质检总局联合组成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谷旭 王晓红 韦彦强
联系电话:(010) 82261808 82261809 82261810。
附件:1. 全国质检系统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质检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3. 全国质检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4. 全国质检系统先进集体推荐简表
5. 全国质检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简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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