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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质包装
入境木质包装申报不符现象不容忽视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作为境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主要载体之一,历来是各口岸检疫防控的重点,尤其是对于来自疫区国家的木质包装更是各口岸实施严格检疫的对象。据国家质检总局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从入境木质包装检疫中截获有害生物25163次,占总的境外有害生物截获数的14.4%;而无检验检疫证书或木质包装标识的12213次,占总的违规数的50%。2008年第一季度顺德检验检疫局北蟯办共对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 (其中包括有八个松材线虫疫区的国家和地区)的1338批、21797块入境木质包装进行了检疫,检出木质包装申报不符35批,占入境木质包装检疫总批次的2.6%。申报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有木质包装未申报、申报数量不符、木质包装无标识、标识不规范等。
    案例1: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发泡助剂900包、18000千克,发泡助剂为种类表外商品,该公司以全申报方式报检,北蟯办查验人员在现场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有二十块木托未申报。1~3月,共查出3批全申报货物入境木质包装申报不符。
    案例2:某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ABS塑料100包、2500千克,报检单上显示有4块天然木托,查验现场发现木托上的IPPC标识为英国标识。该公司报检员解释是该批货物在香港中转时为了便于运输另加上去的。此种情况到今年1~3月已查出4批。
    案例3:某公司从台湾进口一批注塑机,报检时申报有12块天然木托,而现场查验发现却有23块木托,与申报数量不符,而且没有IPPC的标识。
    根据 《广东检验检疫局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而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货物木质包装,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仅凭收货人或代理人的口头简单解释是不能作为其申报不符的理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充分重视入境木质包装申报不符的各种现象,严格按照 《监督管理办法》和 《工作规范》来开展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工作,在加强对报检单证的审核的同时,适时调整口岸对入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模式,对一些来自重点敏感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则应采取更加严密有效的口岸检疫查验措施,有效遏制入境木质包装申报不符的逃漏检行为,堵住境外有害生物传入的一切途径,从而真正达到对入境木质包装实施严格检疫的目的。 (徐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