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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7〕59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总局制订了《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通关业务司和执法督查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深入的一个重要步骤。检查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检查,要达到三个促进:一是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已取得的成果;二是促进回头看,把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三是促进长效机制建设。

    二、检查重点

    (一)检查组织领导和部署发动情况;

    (二)检查三个专项整治任务、“6个100%”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和“查、治、管、扶、建”五项措施执行情况;

    (三)检查“两个链条、两个制度、一个体系和一个网络”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四)检查总局、地方政府要求各直属局、各地方局完成的其他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三、检查原则

    (一)此次检查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原则,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级质监局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总局对部分地方两局及其基层单位进行抽查。整治任务基本完成的单位,要普遍进行自查,重点是整治成果能否巩固,确保不反弹;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确保不滑坡;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出问题。在形成自查报告的同时,做好接受上级抽查的准备工作。

    (二)系统内上级对下级抽查,以直属局和省级局为主进行组织。要把整治前问题较多、整治任务较重、整治效果较好的基层单位作为重点,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对基层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树立一些典型。

    (三)系统内检查与各级政府检查验收相结合,并尽可能衔接一致,避免增加基层过多负担。各地直属局和省级局还可以适当方式听取和收集有关部门、企业和群众的意见。

    (四)总局对部分地方两局的抽查重点内容是国务院和总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必须完成的重点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工作目标。

    四、时间安排

    2007年12月10日-20日,各直属局和各省级局布置开展系统内自查工作,同时组织抽查工作。

    五、总局抽查

    (一)组成抽查组。总局组成5个组。每组6-7人,由总局党组成员带队,成员由两委和总局有关司(局)派人组成。每组赴2个省(区、市)进行检查。每组工作时间为5-7天。

    (二)抽查方式。一是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全面听取被抽查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监局工作汇报。二是现场检查。选择1-2个分支局(办事处)、1-2个市(县)局、2-3个企业(含出口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三是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抽查结束后,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形成评价结论。抽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形成评价结论。

    (三)抽查时间:2007年12月14日-20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直属局和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要围绕实现“三个促进”目标,全力以赴,毫不松懈,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巩固、深入和提高,扎扎实实开展自查检查工作,确保不走过场。

    (二)立即开展检查,抓好组织落实。各直属局、各地方局要紧紧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立即做出具体安排,在标准上严格对照本方案要求,在内容上既重结果,也重过程,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三)处理好自查与上级检查的关系。要扎扎实实开展全面自查工作,要对照检查方案逐项自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在做好自查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各项迎检工作,要实事求是向上级报告自查结果,坚决杜绝回避问题、隐瞒实情现象发生。

    (四)针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要做到边检查,边整治,边完善。在自查、抽查工作中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级质监局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经验体会、政策建议以及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和打算,形成专题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总局。

    附件:1. 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细则

          2.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细则

 

 

相关资料下载:
  • 国质检执599号附件1.doc
  • 国质检执599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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