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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行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业标准必须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2.备案的行业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一份; 标准文本(批准稿)一份(必须具有中英文标准名称); 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格一份(见附件1)。 3.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赋备案编号。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位置(见附件2)。 备案号的组成为:顺序编号+年代号 示例:备案号:
100 顺序编号―1996 年代号
4.强制性行业标准备案时必须提供“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见附件3),以便向WTO/ISO/IEC通报。 5.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理行业标准备案登记工作。行业标准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标准批准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备案登记;受理备案工作的单位必须在收到行业标准备案材料1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邮政编码:100029 6.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审批的行业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已办理备案的行业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 1.行业标准备案登记表(略) 2.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3.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附件2
行业标准备案号印刷格式 (分类编号)
备案号:××××―×××× MT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 380―1995
煤 矿用风速表 1995?01?25发布 1995?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布
附件3
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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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 (采用程度和标准号) ICS 批准部门及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标准类别 □国家安全 □防止欺骗 □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环境 标准使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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