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5]555号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通关于湖南分公司在用局用交换机设备计时计费性能检测问题的报告》(中国铁通网运[2005]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各项函复如下: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包括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等)是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日益增多的电话计时计费方面的计量纠纷,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将原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鉴此,用于贸易结算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2002年10月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检测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的通知》(信部科[2002]463号),要求信息产业系统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你公司在遵守信息产业部等相关要求的同时,更应当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要求,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计量 检测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办公厅、计量司,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