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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IC卡缴费系统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量联[2003]334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IC卡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你公司下一步对所属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IC卡缴费系统改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所属加油站进行税控燃油加油机IC卡缴费系统的改造。

二、实施改造前,你公司各省级石油公司应将所在地实施改造的时间、地点、加油站,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对改造样机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方案认可报告复印件等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改造。

三、改造工作完成并经现场检验合格后,你公司各省级石油公司应当通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对改造后的加油机实施抽查。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计量  加油机  改造  通知

抄送: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深圳、湖北、河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及有关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28日印发

录入:郭志红                             校对: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