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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法律法规
关于对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质检量函[2004]304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湘质监局量函[2003]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出租车计价器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二、在使用出租车较少的地方,确实须用“标准路段”方法进行计价器使用误差的检定,应经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以下检定条件:

1.检定路面平坦、直线的柏油马路,约5公里;

2.保证行车安全;

3.检定(车辆)速度:40km /h ;

4.检定车辆真实的直线行驶(如有弯曲则将带来误差);

5.车辆载荷两人,一人为司机,一人为检定员;

6.车辆轮胎充气到制造厂规定的压力,并处在良好的状态;

7.其他项目的检定遵照JJG517-1998《关于出租车计价器》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计量  计价器检定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计量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4年5月8日印发

录入:何云鹏                             校对: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