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国家质检总局>政务公开>法律法规>计量法律法规
  计量法律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工程进行推广实施的复函

国质检量联[2004]285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工程进行推广实施的请示》(石化股份销市[2004]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前一阶段对11个省(直辖市)的29个城市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的卡机联动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意你公司来函中拟定的下一步工作方案,即对所属的年经营量在1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全面进行卡机联动改造,实施范围包括9个省份(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两个区外公司(东北公司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川渝公司包括四川、重庆)和前期11个试点省(直辖市)没有实施加油卡工程的城市。

二、你公司在进行下一步IC卡缴费系统改造工程的推广、实施工作中,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加油站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IC卡缴费系统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3]334号)的要求进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计量  IC卡 

抄送:河北、山西、安徽、江西、广西、海南、贵州、云

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四川、重庆、北京、

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

河南以及深圳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计量测试所

及有关单位。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计量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4年6月28日印发

录入:郭志红                          校对: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