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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法律法规
关于多功能燃毒气泄漏二次报警器作为计量器具问题的批复

 

国质检量函[2004]558号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多功能燃毒气泄漏二次报警器是否属于计量器具的请示》(辽质监量字[2004]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气体分析仪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通过直接读取数据显示测量结果的可燃或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属于气体分析仪,制造直接读取数据显示测量结果的多功能燃毒气泄漏二次报警器属于计量器具,生产企业要依法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计量  器具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除辽宁省局外)。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法规司,计量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4年7月13日印发

录入:郭志红                             校对:徐文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