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4]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6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座谈会,就如何从源头抓质量、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如何从基层抓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会后,总局印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现就计量工作如何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清醒认识当前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计量工作己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
在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工业生产的大宗货物的短斤缺两现象十分普遍,各种计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生产领域,有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不按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要求组织批量生产,在实际生产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甚至购买低价劣质的二手电子元器件进行生产;有的企业不能持续保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时必备的生产条件,放松产品检测,甚至不检测就出厂销售;有的企业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恶性低价竞销抢占市场。这些违法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污染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一些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差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计量监管措施、计量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一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发放审核管理不到位。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关不严,降低现场考核要求,致使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取得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二是对许可证发放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有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例如,有的企业不能持续保证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应当必备的条件,批量生产时随意变更主要零部件,存在与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时样机不符的情况;而相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此听之任之;对生产必备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在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不严格,重处罚、轻整改,不能真正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使整改复查流于形式,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
二、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严格准入许可,把好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源头关。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通过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组织后续监督抽查等手段,突出抓好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衡器、燃油加油机、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等,强化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总局正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的电子计价秤生产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地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电子计价秤产品制造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要通过这次监督检查,坚决清除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扭转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差的现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做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工作。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要保存好定型鉴定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包括样机和主要零部件的照片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料。对企业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型式的,要依据计量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或生产假冒伪劣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简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方便,帮助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创名牌,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二)加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确保检定工作的科学公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执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规范各项计量检定行为;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确保强制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的及时性,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做出检定期限的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要不断加强强制检定工作的力度,既要做好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也要做好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例如超市、酒店等普遍使用的衡器等的强制检定;对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中,不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计量检定结果,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向委托方谋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计量检定机构,要取消该其的授权资质,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以及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对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存在问题较多的计量器具产品要适时安排专项计量监督检查,要在做好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和餐饮业计量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防护、医疗卫生领域的计量监督检查,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要突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将前店后厂的小作坊和中小企业以及连续多年检查均不合格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对监管薄弱的乡镇、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使用二手电子元器件生产计量器具的企业,要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优势,帮助不合格企业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不能以收代罚、以罚代刑。对生产条件差、技术水平落后,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多次检查均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要完善监督检查的程序,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惩各种欺骗和逃避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要做好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告、通报、曝光、整改复查、责令停产、强制收回、吊销证书、行政处罚等8项后处理措施。对不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不认真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做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合格。
要不断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帮助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树立计量法制意识,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完善计量检测手段,提高计量检测能力和水平。
要继续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查,把生产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做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从源头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合格率。
要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机制,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严格实施两级制(国家和省级)管理,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不断完善计量检测机构建设和检测人员队伍建设,确保计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五)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200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宣传贯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依法设置和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检定项目,坚决撤销授权;编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力检索系统,对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能力、授权项目和运行状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杜绝违规行为。
(六)严禁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严禁对计量产品监制监销。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承揽计量器具安装调试收取费用;不得直接参与计量器具产品的销售、招标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发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必须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脱钩,不得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义从事计量器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利用发放“准销证”等方式妨碍企业计量器具产品的正常经营销售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发现以权谋私、违法乱纪问题的,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采取措施,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切实维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计量 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