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4]648号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开展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工作受阻请求国家总局给予协调的请示》(黔质技监呈[2004]1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日益增多的电话计时计费方面的计量纠纷,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将原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见国办发[1998]84号)。1999年,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二、其他部门的检测不能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电话计费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信部科函[2003]318号),要求信息产业系统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
三、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做好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工作。你局应当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和《关于对<关于开展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的请示>的批复》(国质检量函[2003]88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计量 检定 批复
抄送:中编办,国务院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法制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法规司,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