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量函[2004]783号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摩托车移动检测线有关问题请示的函》(琼质技监量函[2004]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总局已发布公告(2004年第80号)向社会公布我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中,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上述行政许可项目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以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三、由于目前可移动摩托车检测台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且没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故在国家未调整相关目录之前,可移动摩托车检测台暂不作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管理。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摩托车 检测线△ 问题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计量司、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