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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法律法规
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质检量函[2003]554号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质技监函发[2003]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考核,并授权其承担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任务,符合总局《关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量函[2002]245号)规定,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实验室的考核、授权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依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根据原国家计量局《在实施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86]量局法字第337号)的有关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时,应当限定在对其部门所属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三、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7号)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开展商品房面积测量工作的技术机构考核和授权。

    四、鉴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中未规定从事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要经考核和授权,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不应将从事防雷、防静电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纳入计量授权管理的范围。

    五、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在没有适用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在检定周期内、或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在修理安装送检前等情况下需要掌握其量值准确程度时,使用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或检测,但不得以校准取代检定。因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校准/检测”项目中可以列出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附件:关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计量  机构  考核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办公厅,计量司,法规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年7月15日印发

录入:郭志红                            校对:张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