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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法律法规
关于对《关于开展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的请示》的批复

国质检量函[2003]889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开展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强制检定的请示》(吉质监办量[2003]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如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程控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以及局用交换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等)是被广泛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1999年,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调整,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鉴此,用于贸易结算且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电话计费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信部科函[2003]318号),要求信息产业系统相关单位对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计费性能进行检测,是信息产业系统为保证电信服务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不能替代计量法赋予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进行的强制检定。你局应根据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话计时计费装置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3]282号)要求,认真做好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复。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计量  检定  批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法制办,中编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局:局领导,办公厅,法规司,计量司,执法司,

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3年11月20日印发

录入:郭志红                             校对: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