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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7 年  第77号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