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07 年 第77号
2007年10月,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等《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现予以公告,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