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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23号(2002-12-05)

2002年第123号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湘绣(金球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