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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2006年第105号)

2006年第105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溴甲烷

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的公告

 

根据20064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修订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现对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及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中溴甲烷熏蒸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调整如下:

溴甲烷熏蒸处理(MB

 

一、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2小时

4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21

48

36

31

28

24

16

56

42

36

32

28

11

64

48

42

36

32

 

二、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检测。

本公告施行前已按原溴甲烷熏蒸技术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不需按新的技术要求重新进行处理及标识。

本公告自2006101日起施行。

 

 

 

 

??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