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现将质检部门开展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质检部门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在总局党组领导下,由总局人事司会同中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组成由人事部门牵头的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清理内容,全面进行清查
各单位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单位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相关培训、证书印制、证书发放、相关收费等各方面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的依据,各类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考试、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举办的考试、鉴定活动与承办单位(机构)的职能是否一致,是否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各种培训的情况,培训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是否按照政策收费的情况等内容。
三、严格清理方法,规范运作模式
各单位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骤、分类别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应当说明理由报总局研究,由总局统一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要全面检查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三是要立即停止或纠正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和其他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四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五是坚决查处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及时纠正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六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存在的问题。
各单位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单位自查报告,同时要据实填报《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自查报告内容分三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单位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的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相关收费情况;需要总局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统筹研究、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总局将对系统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精心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工作
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时完成本单位的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查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调查统计表》报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张国悦、黄经磊
电话:010-82261826、82261792,传真:010-82260232
E-mail: rszy@aqsiq.gov.cn
附件:《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调查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